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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规章制度-中心文件
实验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赔偿原则

  1. 适合民用的仪器设备,例如:照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机、打字机、电视机、监视器、摄像机、录放机等的损坏丢失,要按原价赔偿(根据使用年限,折价或按当时市价计算)。
  2. 一般玻璃仪器及工具损坏、丢失应赔偿50-100%,贵重玻璃仪器应赔偿10-50%。
  3. 大型贵重仪器损坏赔偿修理费10-50%,完全损坏赔偿原价1-10%。
  4. 损坏丢失的设备、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价,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5. 损坏丢失设备、仪器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个人的责任大小,表现和认识,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6. 仪器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须立即上报,所在单位要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意见,由中心领导审批,报主管部门备案。
  7. 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由系财务统一入财务帐,用于仪器设备修理及返回设备、器材经费。

二、学生损坏仪器赔偿办法

  1. 学生损坏仪器应由本人及时填写报损单,并交任课教师当场进行鉴定,由教师签字并提出赔偿意见。赔偿费按规定由学生支付现金。如确有困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班长证明,政治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免交。如无正当理由不交赔偿费者, 从通知 之日起一个月后即停止实验,而且今后不再补做。
  2.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的应照章处理,予以赔偿。对于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严重的、后果严重的,除责令 赔偿外视其 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教职工损坏丢失仪器处理办法:

  1. 教工人员进行实验或研究,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或粗枝大叶造成破损玻璃仪器应进行批评教育(如非上述原因造成的破损可登记报损)。
  2. 损坏精密仪器须即使填写损坏仪器报告单,详细注明原因,经过和仪器损坏程度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提出意见,送库房转报中心主任审批处理。
  3. 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发生精密仪器损坏丢失时,由损坏丢失者写明情况上报系研究处理,如找不到损坏丢失原因,应由保管人员负责。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200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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