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首页 | 中心概况 | 机构设置 | 师资队伍 | 实验教学 | 设备环境 | 教学改革 | 开放创新 | 规章制度 | 示范幅射 | 文件下载
首页 -规章制度 -学校文件 -正文

南开大学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条例  

   一、 实验室安全卫生

  (一)搞好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是实验室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保障条件。

  (二)要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有力措施,防火、防盗、防事故,切实保障师生员工和实验室的安全。

  (三)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实验后和下班前应搞好仪器设备和场地环境的整理,做好电、水、气、化学药品及门窗的检查,防止发生事故。

  (四)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文明整洁。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布局合理、摆放整齐。桌面、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杂物。注意节约能源。

  (五)进入实验室不得喧哗打闹,不得吸烟、饮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杂他杂物。

  (六)不得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带进实验室。实验室不准存放私人物品。保持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堆放物品。

  (七)节假日和晚间需做实验,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至少有二人以上同时工作。

  (八)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及保存的有关规定。

  (九)实验室严禁非工作用电炉。因教学、科研需要须经安全员同意。使用要注意安全,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十)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

  (十一)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十二)实验室要有一位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安全卫生工作,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同志做安全员。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院级单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

  二、危险物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过物、毒害物品、腐蚀品及放射性物品等。

  (二)实验室设备处危险品库房,负责全校化学危险品的供应。学校保卫处应经常配合,予以指导和检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装运危险物品时要轻拿轻放,避免危险品相互接触,以免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四)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方存放。

  (五)受阳光照射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

  (六)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七)储存危险物品的仓库、场所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必要的有效的灭火设施和器材。

  (八)采购、保存、领用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废物的处理应严格手续,执行有关规定、条例。

  为了落实以上条例,学校有关部门将定期组织各学院、系、所对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对成绩显著者予以表扬与奖励;对违反规定、不重视安全卫生工作的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事故的视情节予以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各单位要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实际制订具体细则,并切实贯彻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 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综合实验楼C区 30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