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我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财产和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开发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 管理体制
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专业学院(系、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及采购供应工作;各院(系、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 计划与供应
1.危险化学品的计划、采购、供应、储存,统一由实验室设备处办理。
2.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请计划,报实验室设备处办理。进口化学试剂由实验室设备处统一办理订货及申请免税手续。计划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供应部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
3.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工作应严格按照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与天津市公安局有关许可制度规定办理,采购人员要严格按规章办事,不准超量购买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供应管理规定。
4.各院(系、所、中心)均不得自行采购危险化学品。确因教学、科研需要,采购较大数量的危险化学品,须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实验室设备处审核、批准,由实验室设备处统一办理采购、调拨、储存手续。
5.危险化学品含化学药品、试剂和高压气体,化学药品和试剂包括:毒害物品、遇湿燃烧物品、氧化剂、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液体、腐蚀性物品等八类;高压气体包括:氢气、氧气、乙炔气、高纯氧气、高纯氮气、普通氮气、高纯氖气、氦气、液氮、压缩空气、二氧化碳等。
三、 管理与使用
1.储存、供应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切实加强有关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责任,做到分类储存、分类运输、分类领取、安全使用。
2.对危险化学品实行集中管理,由实验室设备处危险品库负责储存、供应工作,各单位不得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私设危险化学品库。
3.危险化学品要限量供应,领用量不得超过一周实验用量。
4.领取氢、氧气体,必须装置气瓶安全帽。
5.使用单位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暂时不用且未开封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交到危险品库统一保管,随用随取。节假日期间,可将原装整瓶带标签化学试剂和高压气体,按性质、类别标明品名及数量,送交危险品库代为保管,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6.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和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
7.严禁将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和地下管道,严禁室外存放,必须专人回收处理。
四、 贮存和运输
1.危险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危险品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降温、消除静电、环境保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进入仓库培训实习;再经考试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
3.每一个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危险化学品,不同品种应分别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绝对不允许在同一库内贮存。
4.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须动用明火时,危险化学品必须全部转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主管部门审查,报保卫部门签发《动火证》后方后实施。
5.运输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办理《准运证》后,方可承运资格。
6.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作业人员,应参加市交通、公安、劳动部门组织的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持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止岗作业。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还必须持有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方可从事操作与管理。
7.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运输计划和配装规定,危险物品性能互相抵触或其消防、防护方法不同的,不能同车装运。
8.被剧毒品、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污染的车辆、设备、工具和场地,必须及时清洗消毒。在车厢内清扫出的残留物,应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妥善处理。
五、 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有关部门依照《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附则
校办企业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按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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