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列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及《南开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二)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
(三)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四)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签订责任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七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实验室设备处和保卫处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八条 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设备处提出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将全校购买计划汇总,报保卫处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备案等手续。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要有实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并在实验室备案。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放柜,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制度,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保卫处,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须经保卫处和实验室设备处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接收和转让。
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依照《南开大学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南发字〔2002〕28号)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设备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表: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 1-苯基-2-丙酮;
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 胡椒醛
4. 黄樟素
5. 黄樟油
6. 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 邻氨基苯甲酸
9. 麦角酸*
10. 麦角胺*
11. 麦角新碱*
12. 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 苯乙酸
2. 醋酸酐
3. 三氯甲烷
4. 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
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南开大学
二OO六年七月 |